一、丧失占有还有留置权吗
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会导致留置权消灭,也就不再享有留置权。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和存续依赖于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当留置权人失去对留置财产的占有,留置权的存续基础便不复存在。占有丧失包括直接丧失和间接丧失。直接丧失如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间接丧失如留置物被第三人非法占有。
不过,如果留置权人是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暂时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在一定条件下还有可能恢复占有。比如留置物被他人非法抢夺,留置权人通过法律途径或其他合法手段重新获得占有,此时留置权可能恢复效力。但如果无法恢复占有,留置权即确定消灭,留置权人不能再以留置权对抗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
二、商事留置权和民事留置权的区别
商事留置权与民事留置权存在诸多区别:
1.主体不同:商事留置权主体通常为商人,如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民事留置权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成立要件不同:民事留置权要求债权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即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物的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权则不要求如此严格的牵连关系,只要是基于双方商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即可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3.留置物范围不同:民事留置权中,留置物一般需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权中,留置物不以与所担保的债权有直接牵连关系为必要,只要是债务人的动产即可。
4.目的不同:民事留置权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实现,维护公平;商事留置权除保障债权外,更注重促进商业交易效率和维护商业信用。
5.行使方式不同:民事留置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需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商事留置权在具备留置条件时,债权人可直接行使留置权,无需给债务人宽限期。
三、所有权保留是留置权吗
所有权保留不是留置权,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为保障自身价款债权实现,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价款前,标的物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当买方未依约支付价款等情况发生时,卖方可行使所有权取回标的物。
留置权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例如,修理人对完成修理但未付费的物品可行使留置权。
二者区别主要体现在:其一,权利性质不同。所有权保留本质是一种所有权的附条件约定转移,所有权在条件成就前仍归卖方;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目的是保障债权实现。其二,权利产生依据不同。所有权保留基于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留置权基于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成立。其三,标的物占有情况不同。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占有标的物,但未取得所有权;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以保障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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