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所有权人能留置权吗
非所有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享有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法律规定来看,留置权的成立并不以债权人对留置物享有所有权为前提,而是强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虽无所有权,但因完成加工工作而合法占有该原材料。若定作人不支付加工费,承揽人就有权留置该原材料。
不过,非所有权人行使留置权需满足一定条件。一是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二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三是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所以,非所有权人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就能依法享有并行使留置权。

二、看守所有权利留置律师吗
看守所一般没有权利留置律师。
律师依法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执业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在正常履行职责过程中,看守所不能随意留置律师。不过,如果律师在看守所内有违反法律法规、看守所管理规定等不当行为,例如扰乱监管秩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经相关程序审批,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可能会对律师进行暂时限制活动等处理,但这并非普通意义的“留置”,并且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
总之,看守所本身没有自行留置律师的权力,若存在特殊情况需要限制律师行动,也应依法依规进行。
三、留置措施和拘留逮捕有什么区别?
留置措施与拘留、逮捕存在多方面区别:
1.适用主体: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采用,针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拘留、逮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实施,适用于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法律依据:留置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拘留、逮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适用条件:留置需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监察机关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进一步调查,且存在法定情形,如可能串供等。拘留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情况。逮捕适用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期限规定:留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拘留一般不超过十四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十七日。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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