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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日期: 栏目:留置方面法律 浏览:
提存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提存权是因债权人原因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交标的物给提存机关消灭债务的制度。留置权是债权人依约占有债务人动产,到期不履行债务可留置并优先受偿。两者在性质、成立条件、标的物、行使方式、目的上均有区别。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一、提存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提存权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两者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提存权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种方式;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成立条件不同:提存权的成立需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留置权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债权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标的物不同:提存权标的物一般为动产、不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等;留置权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4.行使方式不同:提存权是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5.目的不同:提存权旨在消灭债务;留置权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实现。

二、立案调查跟留置的区别

立案调查是指对相关违法违纪线索进行初步核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依法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司法活动。立案调查的对象较为广泛,涵盖各类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单位或个人。

留置则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目的是为了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以确保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被调查人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行为。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适用主体不同,立案调查由司法机关等实施,留置由监察机关实施;二是适用对象有所差异,立案调查针对各类违法犯罪线索指向的对象,留置针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人员;三是性质不同,立案调查是刑事司法活动的起始环节,留置是监察调查的特定措施。

三、买卖合同属于留置权吗

买卖合同本身并不属于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当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买卖合同中,若一方依约交付货物等,另一方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交付货物方可能会基于其他合法原因产生留置权,但不是买卖合同产生留置权。比如,卖方依买卖合同交付了货物,买方未付款,卖方在符合留置权构成要件时,可留置该批货物。其构成要件包括: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所以,买卖合同与留置权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买卖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二者在性质和产生基础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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