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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以最后一次为准吗

日期: 栏目:质押方面法律 浏览:
股权质押是对债务进行保证的重要方式之一,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是可以出质的,股权质押需要签订质押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股权质押以最后一次为准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股权质押以最后一次为准吗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股权质押是以登记为准的,进行股权质押合同登记后,质权人的质权设立,所以并不是以最后一次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股权质押是不是以最后一次为准”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股权质押是以登记为准的,进行股权质押合同登记后,质权人的质权设立,所以并不是以最后一次为准。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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