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权出质人的权利
动产质权出质人享有多项权利。其一,出质人在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质权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保管质物。若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二,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其三,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其四,出质人对质物的所有权并不因设立质权而消灭,在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仍享有对质物的处分权,但该处分权的行使不得影响质权的效力。例如,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可以转让质物,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不过,出质人的权利行使也需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损害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动产交付和登记谁优先
一般情况下,动产交付具有优先效力。
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当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交付具有决定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而登记在动产领域通常并非决定所有权归属及优先顺序的关键因素。

例如,在普通的动产买卖中,出卖人将动产实际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即使该动产可能存在未登记的情况,交付所产生的所有权转移效力依然优先。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动产抵押等,登记会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即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登记在特定范围内影响权利的优先性。
不过总体而言,就动产交付与登记谁优先的问题,通常动产交付优先于登记在决定所有权归属等方面发挥作用,只是在个别涉及动产担保物权等特定情形下,登记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权利的优先顺序和对抗效力。
三、动产买卖合同何时生效
动产买卖合同生效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并生效。比如常见的一般动产买卖,双方就动产的价格、数量等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就生效。
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那么在完成相应手续后合同生效。例如,某些特殊动产的买卖,可能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办理完成后合同才生效。
此外,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如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那么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例如约定合同自买方支付定金后生效,当买方支付定金时,合同生效。总之,动产买卖合同生效时间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及合同类型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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